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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5

    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除了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该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澄清了误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单位片面理解法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其等同于过去的“铁饭碗”、“终身制”,且认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些单位还以变相方式违法裁员,许多员工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制止这些行为。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公式。劳动合同法没有约定,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约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再次,实施条例强化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有关部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实施条例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重复适用的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很大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天(9月25日),《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立足江苏省情实际,拟对当下新业态劳动用工等新趋势新问题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突出预防为主,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对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健康条款的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授权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恰恰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并不违法。所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到期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如果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6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2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66、用人单位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因《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 (2)针对劳动者故意拖延或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均未明确向对方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在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