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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给你方向-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5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给你方向-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劳动者有关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该合同无法定必备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必要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合同内容条款,如果不规范、不合法,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条款,实际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入职须知、录用登记表等文件中记载了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劳动合同期限等核心信息的,虽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件,但已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特征,只要经过双方确认,相应的条款即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使用。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中止、当事人约定的中止以及实际履行的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未约定中止条款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空白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未填写,仅是留有劳动者的签字。该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未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由此用人单位将承担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空白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实践中劳动者被要求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出现。空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拒绝签订?为了顺利入职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来了解与空白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款体现的。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与法定条款同样的约束力。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而无效条款造成的损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处理办法与完全无效的劳动合同一致。 第二十四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十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高管比起普通员工其地位要高一些,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也就比较多,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就比普通员工多了一些关于保密方面的条款。对于这一点,是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多加注意的。 商定内容是指劳动民法典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内容,商定内容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必要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例如劳动合同是否规定试用期,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住房等。不管是必要内容还是补充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条款一律无效。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名称必须为“劳动合同”,也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件,如果包含了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如工作内容、薪资、期限、地点等必要条款,根据内容可以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该表就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反之若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首先应了解劳动合同必备哪些条款,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不可以草率签订,特别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