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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法律意识与法庭工作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3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的各种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法律意识的深入、普及是实现法治必要条件。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同时,正确把握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也对基层法庭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下进行的。可以说,只有一个法律意识深入、普及的社会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目前,我党正在实施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环境的要求日渐迫切,同时,我国的法治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致,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环境还相对恶劣,具体表现为农民法律意识差、农村和农业立法薄弱、农村普法力度不够、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权大于法等等。所以,对法律意识,特别是农民法律意识进行探讨和研究,对法庭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作一简要的概括。总的来说,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差,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法治意识较低。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民分不清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根本弄不清法律的具体含义。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职责划分也含混不清,对政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有抵触情绪。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常识性的了解。笔者就曾遇到当事人要求干警帮助其向丈夫索要房门钥匙的情况。

      我认为,农村普法工作不力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目前,作为基层普法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司法所正在逐步弱化甚至消失,而律师事务所又因其盈利性而不可能承担农村的法律普及工作。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涉农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支持需求。可见,农村普法工作不力和涉农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滞后于我国法治进程。

      (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由于中国传统的“避讼”思想,多数农民在权益受损后不会选择司法途径加以救济,而是选间调解或干脆抱容忍态度。诉讼成为他们迫不得已时采取的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甚至对法律存在不信任感。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这无疑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是不利的。

      (三)农民的权利意识薄弱。目前,多数农民还仅仅把权利简单的理解为金钱利益,而对于自己更广泛层面上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相邻权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民受教育水平有限,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制建设的相对薄弱。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真正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相对较少。甚至作为双层经营体制法律表现形式的农业承包合同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归置。即便是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也没有涉及农民比较关心的宅基地转让问题。目前,对农村农业范畴的立法颇有些春风不度玉门关的感觉了。

      我国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无疑增加了人民法庭工作的难度。鉴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历史上又缺乏法治传统,故法庭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常不能得到有机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入了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法庭工作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兼顾。为此,本人做以下几点尝试性建议。

      所以,我们应当鼓励农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因为农民积极使用法律手段维权本身就是其增强法律意识的体现。因此,对于农民当事人,我们应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公正判决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树立法律和法庭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另一方面,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应着力解决基层法庭办公经费,从而落实新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农民诉讼负担。此外,人民法庭还应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的法治宣传功能,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公告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新闻媒体来通知更多的群众参加旁听,使非诉讼当事人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接受具体而生动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帮助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从根本上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注重人情是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传统,作为典型的“熟人社会”,人情的作用在农村就显得尤为突出。对于广大农民群众而言,他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固定社区之中,故而纠纷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必须有利于日后的相处。所以,人们常常是规避诉讼而转向调解。看来,事物都是辩证的,人情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催生了调解制度。遵循着以和为贵的古老风俗,身处乡土文化氛围内的农民在诉讼过程中大多数都会同意调解,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经过不断的规范化、制度化,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法庭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诉讼制度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基层法庭应该进一步重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在调解农村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基层法官应附下身子,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生活习惯,了解当地农民群众在各类常见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为更好的调解案件、化解矛盾打下坚实的经验基础。另外,还要积极大胆的将当地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引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

      村民委员会既是村庄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同时也是村内治安和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农民自治组织对建设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同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对我们法庭工作是大有裨益的。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村委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比如为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提供条件、组织调解、配合执行、出具证明材料等等。相反,如果没有村委会的积极配合,将会给法庭工作带来极大的阻力和困难。所以我建议,应加大各中心法庭的巡回办案力度,使之定期化、制度化,从而使乡、村各级基层组织体会到法庭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要性。此外,派出法庭还应尽量在各乡镇特色农业发展密集区、新型工业园区及农村人口居住密度大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巡回办案点,这种固定办案点,既可以作为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又为当地农民群众节约了诉讼成本,可以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便民利民、方便诉讼的积极作用,不但能更好的保证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受传统儒家 “以吏为师” 思想的影响,农民对法律、法院以及诉讼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法院司法过程的感性认识。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基层干警的对执法、司法、守法的“示范”作用。而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通过正确的司法程序、公正的裁决来引导农民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裁判的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可以想见,法官素质低劣将会给农村法治进程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带来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坚决杜绝法庭干警特别是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现象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时刻更新基层法庭干警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并定期组织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保证干警轮训经费和质量。

      诚然,一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不但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还与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民族性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注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法律意识绝不是空中楼阁,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法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可以说,不深入了解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就无法开展基层法庭的工作。中国是是一个农业大国,所以,只有农民具备了应有的法律意识,中国社会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社会,也只有农村实现了法治,中国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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